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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27 10:12:52 打印 字号: | |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结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乡宁县人民法院在春节来临之际加大执行力度,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当事人许三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4年9月,许荣荣因公死亡,其所获得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8万元由其父许三喜即本案被告人领取后据为己有,其妻子王春红多次索要无果,遂以共有纠纷将许三喜、靳秀莲诉至乡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王春红赔偿款273291.1元,返回许丹阳(许荣荣之子)赔偿款132555.6元,返回许润鑫(许荣荣之女)132264.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三喜将赔偿款藏匿,拒不履行返还义务。2015年7月20日王春红向乡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三喜、靳秀莲在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义务。乡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三喜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仍未执行。

   2016年11月24日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三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三喜依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获刑两年零六个月。判后,被告人许三喜服判息诉。

   该案的宣判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通讯员  任锦霞
责任编辑:乡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