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或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不服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期限为两年,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